農保被保險人其眷屬若符合下列規定,始得依附被險人為健保眷屬保險:
1.被保險人之配偶,且無職業者。
2.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者,或年滿二十歲
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。
參加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者需帶証件:
1.戶口名簿。
2.學生證或殘障手冊或其他證件影本一份。
若有下列情況應至農會辦理退保:
1.喪失之前所列加保資格的人。
2.現役軍人、軍校學生和軍事機關編制內領有補給證的聘雇人員。
3.在監獄、看守所接受刑的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的執行,其執行期間在
二個月以上的人。
4.失蹤滿六個月的人。
5.死亡。
健保自付保險費之減免規定:
1.中低收入戶七十歲以上保費全部減免。
2.極重度及重度殘廢保費全部減免。
3.中度殘障保費減免二分之一。
4.輕度殘障保費減免四分之一。
5.設籍高雄市且年滿65歲全部減免。